節能評估與驗收
節能評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 年修正)(國家主席令〔2018〕16 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 2023 年第 2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1975 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 年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7 號)、《內蒙古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內發改環資字〔2023〕877 號)要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自治區、盟市、旗縣節能審查機關按照節能審查管理權限分別負責。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節能審查,建設單位需通過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具備相應審查權限的節能審查機關報送項目節能審查申請書和節能報告。
節能驗收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 年修正)(國家主席令〔2018〕16 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 2023 年第 2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1975 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 年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7 號)、《內蒙古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內發改環資字〔2023〕877 號)要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項目建設單位作為節能驗收主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節能驗收,并于驗收完成后30日內將節能驗收報告報原節能審查機關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存檔備查;其中由自治區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節能驗收報告分別報自治區和所在盟市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