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長春九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局辦、各直屬單位:
森林防火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森林火災防控地域性實施范圍,是確定森林防火期內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消除等行為是否違法的法律責任追究依據。為貫徹落實《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森林防火區的規定,依法處理好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問題,依法施行森林防火預防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因需設防、確保森林安全”的原則,以及推動吉林省農田秸稈清理政策的落地實施,現將確定的長春市九臺區森林防火區劃定標準及范圍通知如下:
一、林地和距林地邊緣10米以內非林地區域劃定為森林防火區。
二、林地內開墾的農田地、參地等一律劃定為森林防火區。
三、林地與農田地交錯分布、延伸到林地之間的農田地面積不足2公頃的劃定為森林防火區。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相關政策解讀: 關于確定森林防火區劃定標準及范圍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