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長春九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局辦、各直屬單位:
《長春市九臺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長春市九臺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九臺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環節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以下簡稱調節金)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倉儲、商服、旅游、農民安置保障性商品住房用地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調節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定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收收益收取的資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向國家繳納調節金。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五條 調節金由九臺區財政局會同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征收。
調節金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繳納。
第六條 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商服用地按30%征收,工業用地按30%征收,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按30%征收。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以及再轉讓環節的再轉讓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總價款為入市收入。
以租賃方式入市的,租金總額為入市收入。
第八條 以出售、交換、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再轉讓收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讓方式再轉讓的、銷售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二)以交換方式再轉讓并存在差價補償的,被轉讓土地與交換土地或房產的評估價差額與合同約定差價的,其中較大者為再轉讓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產以外的實物等非貨幣形式補償差價的,其評估價值為相應差價補償款。
(三)以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再轉讓的,總租金,成交總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四)以抵押、司法裁定等視同轉讓方式再轉讓的,評估價或合同協議價中較高者為再轉讓收入。
(五)對無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通過境內非盈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贈與國內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業的,暫不征收調節金。其他贈與行為以評估價為再轉讓收入。
第九條 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的具體內容及標準由九臺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價格低于基準地價80%的,九臺區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成交地塊位置、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
第十二條 由自然資源局根據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調節金應繳納金額,開具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載明成交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調節金征收部門定期公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價款及調節金繳納情況。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方按合同支付價款及稅費、調節金后,由自然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按合同、協議及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調節金。
對未按規定繳納調節金的,財政、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有權采取措施督促其補繳。
第十五條 調節金全額上繳九臺區地方國庫,納入九臺區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調節金具體入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1030717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壯大集體經濟的原則留足集體后,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對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加強管理,并及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公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分配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接受審計、紀檢和公眾監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調節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九臺區財政局統籌安排使用。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調節金征收相關工作經費列入九臺區財政預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調節金或者改變調節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調節金納入國庫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建設用地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繳納契稅、印花稅;
(一)在契稅暫時無法覆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的過渡時期,除本通知所規定的與土地增值收益相對應的調節金外,須再按成交價款的3%征收與契稅相當的調節金。
與契稅相當的調節金由土地受讓方繳納。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應按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九臺區財政局會同九臺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